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
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
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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