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
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
家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
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
職時,應予更換。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
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
,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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