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社會教育之實施,應儘量配合地方社區之發展,除利用固定場所施教外,
得兼採流動及露天方式等;並得以集會、講演、討論、展覽、競賽、函授
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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