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一、除政策制定等本質上不宜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務外,本部推動資通安 全業務,如有需要,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所屬機關辦 理。為利實務運作,爰為本條規範。 二、本部依本條規定為委任,因涉及公權力之移轉,應考量事務之性質、 對象之屬性等事項,先行評估委任辦理之適當性後,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