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除政策制定等本質上不宜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務外,本部推動資通安
    全業務,如有需要,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所屬機關辦
    理。為利實務運作,爰為本條規範。
二、本部依本條規定為委任,因涉及公權力之移轉,應考量事務之性質、
    對象之屬性等事項,先行評估委任辦理之適當性後,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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