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
  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
  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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