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90
人,瀏覽人次:
93083838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各鹽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鹽場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或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會 計、統計事項。 前項所屬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