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各鹽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鹽場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或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會
  計、統計事項。
  前項所屬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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