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本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局職員考績、獎懲及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退休(資遣)、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
      項。
  七、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十、關於待遇、福利及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文康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二、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
  十三、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四、關於本室年度預算之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六、關於屬員之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行政革新工作之推動事項。
  十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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