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設四科辦事,並掌理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各單位陳判(核)
文稿之審核及業務督導:
一、第一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分辦、繕校、檔案之分類、管理。
二、第二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
    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分類標準之雜項設施管理,公用
    物品之請購、檢查、保管、核發登記、報銷及廢品處理,宿舍之借用
    與管理及及公教住宅輔購。
三、第三科:財產、物品、儀器之採購、驗收,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建修
    繕及環境清潔,公務車輛之調派、保養維修及油料之管理,警衛室之
    管理及勤務編排等相關安全防護,會議場所之佈置及使用管理、技工
    、駕駛、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其他有關採購、營繕、修繕之庶務
    。
四、第四科: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檢
    討,研究發展、為民服務業務及列管案件之考核,新聞資料之發布,
    記者會之舉辦,標準與檢驗雜誌之編輯、發行,各類視察訪問之安排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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