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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案件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 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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