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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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