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報請檢定,指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陳列、販賣、安裝
或使用前報請檢定。但法定度量衡器於使用地點安裝後始得辦理檢定者,
應於安裝完成後供計量使用前報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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