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
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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