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國外辦事處,並向貿 易局辦理登記,其自行撤銷時亦同。 一、因仿冒商標、標章、偽標產地、侵害專利權或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 二、受暫停出、進口申請之處分,其原因尚未消失者。出進口廠商依前 項規定辦理登記時,其應登記事項如左: 一、辦事處名稱、所在地。 二、設置年月日。 三、負責人姓名、籍貫。 四、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