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出進口廠商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國外辦事處,並向貿
  易局辦理登記,其自行撤銷時亦同。
  一、因仿冒商標、標章、偽標產地、侵害專利權或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
  二、受暫停出、進口申請之處分,其原因尚未消失者。出進口廠商依前
  項規定辦理登記時,其應登記事項如左:
  一、辦事處名稱、所在地。
  二、設置年月日。
  三、負責人姓名、籍貫。
  四、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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