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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 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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