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
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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