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加氣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氣站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氣價格,
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安全作業指導標誌及標線:
一、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氣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
    加氣」及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氣槽車卸收區設「
    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
    、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及「關」及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
    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或遙控器交給加氣人員保管,並將後行李廂打
    開」之安全作業指導標誌,並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氣槽車卸收區劃黃
    色方框及汽車加氣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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