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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認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或技師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 三、認可之檢查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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