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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乙、丙種及輔助航空站得受其附近高一級航空站之監督、指揮,丙種站 及輔助站之會計、人事、安全業務、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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