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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 處、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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