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
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
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
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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