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各該主管連帶負責。
三、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四、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五、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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