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
(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
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
由服務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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