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
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
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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