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現有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現有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合理
  營運成本-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班或航次數)×(路
  或航線里、浬程)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
      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主管機關審定之
      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
      ,主管機關得參照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訂定之。
  二、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係指由該管主管機關審定之每船浬合理營運
      成本。
  三、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指依第九條申請業者提報之路(
      航)線別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所列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該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
  四、班或航次數:自營運路(航)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
      算為一個班(航)次。
  五、路或航線里、浬程數:申請之路或航線別單程里、浬程數。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