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
、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應依
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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