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 、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應依 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