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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由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償還者,或損害人不繳賠償費用,經 通知憲警單位催繳後獲償還者,可提實收工料費百分之十作為憲警人員 之獎金,並以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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