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本部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材符合政府所
  定標準,且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結業學員得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
  機關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派員在原訓
  練機構辦理測驗,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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