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
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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