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決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
  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
  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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