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 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初步審核,直屬行政院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 ,由中央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應於八 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