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
  及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
  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
  金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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