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首長來訪活動紀錄影帶之攝製及運用。
    (六)國外傳播媒體、相關機構來臺攝製影片及製作節目之協助。
    (七)民間製作優良國情紀錄片供國際傳播運用之甄選。
  二、第二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照片之拍攝及編輯。
    (二)國情資料照片之拍攝及蒐集。
    (三)海外巡迴主題照片展之辦理。
    (四)國情照片幻燈片集光碟之策劃及製作。
    (五)數位高畫質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及播映。
    (六)重要外賓、受邀之國外傳播媒體或機構拍攝、製作及傳送訪問
          活動照片之協助。
    (七)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三、第三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帶、照片之保存及推廣運用。
    (二)國情紀錄片錄影帶、光碟與照片之供應、分發、保存及推廣運
          用。
    (三)數位視聽資料庫之建置維護及推廣運用。
    (四)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
    (五)視聽器材之管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