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
    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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