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項目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
  強度,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
  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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