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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 施,供水設施應避免任何可能對成品造成污染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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