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家畜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
  判定時,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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