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罐頭食品容器之封口,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技術或捲封品管訓練合格之
      人員負責執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詳實記錄備查。
  二、金屬罐之外觀檢查捲封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
      滑罐、跳封、捲封不平、唇狀或舌狀下垂等能引起漏罐之缺點。
  三、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
      點。
  四、殺菌袋之封口外觀檢查不得有針孔、封口不平、封口處殘留夾雜物
      或封口不完全等能引起漏袋之缺點,其品質與檢查方法應符合國家
      標準一一二一0號「殺菌袋裝食品」及一一二四七號「已裝食品殺
      菌袋檢驗法」
  五、捲封之解體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技術或捲封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負
      責執行。每罐形第一罐應行解體檢查,其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四小
      時,並詳實紀錄之。
  前項第五款之檢查項目及檢查方法如左:
  一、檢查項目:捲封寬度(W)、捲封厚度(T)罐蓋深度(C)、蓋
      (CH)、罐(BH)、疊長度(OL)或疊百分率(O
      L%)及皺紋度(WR)。
  二、捲封品質與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八二七號「食品罐頭用圓形金
      屬空罐」及四0六0號「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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