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 措施。 二、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 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一、條次變更。 二、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