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製造業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
    措施。
二、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
    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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