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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 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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