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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