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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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