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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 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 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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