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