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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 再生執行計畫時,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 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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