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
  再生執行計畫時,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
  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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