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
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
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
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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