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
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前項之兼作使用項目、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
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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