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
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
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
二、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已出港時,自該漁船或船員返回漁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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