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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及共同處理機構之處理廠 (場) ,應於明顯處 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許可證核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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