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
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
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其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之;可通知原飼
主者,並應先行通知原飼主。
〔立法理由〕
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應立即通知獸醫師處置,另有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情形,得以人道宰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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