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 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 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其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之;可通知原飼 主者,並應先行通知原飼主。
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應立即通知獸醫師處置,另有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情形,得以人道宰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