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
  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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