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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 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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