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左列各種氣體,不得加以壓縮:
  一、可燃性氣體(乙炔,乙烯及氫氣除外,以下同)中之氧氣含量為全
      容量百分之四以上。
  二、氧氣中之可燃性氣體容量為全容量百分之四以上者。
  三、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氧氣中之氧氣含量為全容量百分之二以上者
      。
  四、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容量之合計為全容量百分之二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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